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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管理局)

原应急字〔2022〕67号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2日 15:27 信息来源:原平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 ]

局机关各相关股室,执法队,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全国近期矿山企业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矿山企业事故发生,按照《原平市纪委监委关于统筹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忻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坚守安全底线,层层落实责任,着力防范化解危及人身安全风险隐患,瞄准不再造成人员伤亡的硬目标,深查、细查、严查,补短板、堵漏洞、扫死角,全面排查治理矿山事故隐患,严惩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体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工作,成立市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深入企业认真排查,严格整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长:郝树平  市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曹曙光  市应急局副局长

李金有  市应急局一级主任科员

张在田  市应急局一级主任科员

杨春文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员:煤矿监管股、非煤监管股、尾矿库监管股、执法队全体人员

市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曹曙光同志兼任,负责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统筹协调等工作。

、重点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检查内容

(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治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6.地质条件复杂、地压显现明显,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7.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二)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执行动火作业人员和电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

3.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4.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5.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6.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2.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3.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6.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7.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

2.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3.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4.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5.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6.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7.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8.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五)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

2.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3.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4.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6.井下运送人员设备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定期检验,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7.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8.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9.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10.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六)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8.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七)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3.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

4.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5.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6.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9.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

11.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八)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2.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

3.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

4.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

6.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基建矿山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3.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4.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5.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8.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10.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十)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1.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

3.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

4.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5.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煤矿企业检查内容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方面。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且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是否超过2个或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制定且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是否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二)违法分包转包方面。煤矿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等。

)雨季“三防”方面。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和防雷电)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是否查清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是否掌握井田、周边水文地质条件;是否配备足够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探放水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双回路供电实验和防雷电实验;是否对矿内外的防洪渠道、排水沟渠、井口周围护坡、职工宿舍、食堂、工业广场、采空区上方、地面裂缝及井口接地、防雷电设施等进行全面排查;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联合排水实验;是否赋予跟班矿领导、调度员、班组长、安监员、瓦检员在发现重大险情时立即撤人的权力。

四、开展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2年11月底

五、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相关股室、队要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诸多风险,把本次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作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矿山安全事故,持续稳定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细化措施,确保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落实责任。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一律纳入“两个清单”动态更新,按照“五落实”要求全面组织整改

(三)严格执法。各相关股室、队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予以顶格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进行挂牌督办综合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规,实施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原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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