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直学校(幼儿园)、乡镇联校、民办学校,驻原忻州市直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现将《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教〔2022〕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事业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平市教育科技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