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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消防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类3项)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4日 15:33 字体[ ]

  行政许可类(3项)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山西消防总队为企业减压减负七项措施》: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内部二次装修(不含使用性质改变)报审时不再审查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材料。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对于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山西消防总队为企业减压减负七项措施》:对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一时难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在其他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依据当地发改委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受理和办理相关消防设计行政审批手续,工程竣工时必须补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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