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国务院令第228号)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决定——办结
三、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相关设备证明;
6、场所证明;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