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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文化局便民服务指南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17:13 字体[ ]

  一、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5条(国务院令第228号)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决定——办结 

  三、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必要的场所。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5、有必要的场所; 

  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相关设备证明; 

  6、场所证明;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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