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三、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满一年的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四、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综合安全管理等;
4、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
5、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科室医护人员名单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
9、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五、承诺时限
2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3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