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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审计局权责清单(其他类5项)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15:53 字体[ ]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其他权力  

共5 项 

1 

其他 

1800-Z-00100-140981 

审计监督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规范性文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第十三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审计局 

原平市审计局 

流程图、防控图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2 

其他 

1800-Z-00200-140981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条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送达核查通知书。      2.核查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安排项目审计人员或者相关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取得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并审核。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就涉及反映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事项征求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     3.处理责任: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向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按照规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按照问题类别、规定程序,分别向有关主管机关送达移送处理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审计局 

原平市审计局 

流程图、防控图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3 

其他 

1800-Z-00300-140981 

审计处理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审计局 

原平市审计局 

流程图、防控图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4 

其他 

1800-Z-00400-140981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条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审计局 

原平市审计局 

流程图、防控图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5 

其他 

1800-Z-00500-140981 

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审计局 

原平市审计局 

流程图、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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