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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审计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1项)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15:52 字体[ ]

 

序号 

 

 

 

 

职权 

编码 

职权 

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行政强制   

共1 项 

1 

行政强制 

1800-C-00100-140981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1.催告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     2.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     3.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原平市审计局 

原平市审计局 

流程图、防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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