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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农委便民服务指南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10:56 字体[ ]

  一、设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22条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三、申请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拟办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质量负责人、兽医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及仓库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兽药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仓库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当制作营业场所、库房方位图; 

  (六)拟办经营企业主要仪器设备、仓储设施目录和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 

  1、质量目标及质量承诺; 

  2、人员岗位职责、职权及相互关系; 

  3、兽药质量验收程序; 

  4、兽药陈列、储存养护程序; 

  5、兽药出库查验程序。 

  五、承诺时限 

  25 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331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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