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0条
《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第3条
二、办事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查验——审批——发证
三、申请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四、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五、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3318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