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办法
二、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三、申请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规定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等;
(四)学校资产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缴纳办学风险保证金等。
四、申报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承诺时限
1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3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