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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交通局便民服务指南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0日 10:00 字体[ ]

  一、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八条、第十条 

  二、办事程序  

  申请——审核——审批——决定 

  三、申请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四、申报材料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五、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2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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