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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公安局便民服务指南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7日 11:28 字体[ ]

  一、设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 

  二、办事程序 

  (一)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2、身体条件情况;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二)具体流程: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三、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时,应当接受审验;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三)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四)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四、申报材料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二)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第二、三条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其他情形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三)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  

  五、承诺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5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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