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二、办事程序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损坏的行驶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申请条件
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四、申报材料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五、承诺时限
一日内
六、收费依据
晋价行字(2005)273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七、收费标准
10元
咨询电话:0350-825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