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二、办事程序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损坏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三、申请条件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损坏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四、申报材料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五、承诺时限
十五日内
六、收费依据
晋价行字(2005)273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七、收费标准
110元
咨询电话:0350-825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