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工作规范
二、办事程序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申请条件
机动车为6年内免检的7座以下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申报材料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承诺时限
一日内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电话:0350-825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