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实施 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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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征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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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征收 |
3200-D-00100-140981 |
在临震或地震应急期对物资、设备、场地、交通运输工具和实时监控图像等的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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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七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1、紧急征用通知责任:在临震或地震应急期,需紧急征用物资、设备、场地、交通运输工具和实时监控图像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告知被征用对象征用理由、品种、数量和补偿办法等。 2、审核及登记责任:对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场地、交通运输工具和实时监控图像等进行审核,如不能使用应及时返还,对能使用的征用品应做好征用登记等。 3、补偿评估责任:征用完毕后,及时对征用品进行补偿评估,核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 4、审查审批责任:及时对核定的补偿金额进行审查,并做出补偿决定。 5、返还、补偿责任:及时返还征用品,并根据核定的补偿金额及时补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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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规章】《山西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第五十条; 【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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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地震局 |
原平市地震局 |
流程图、防控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