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1号)等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健康帮扶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全市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现就加强全市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村卫生室管理
(一)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村振兴巩固衔接等工作。参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承担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以及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承担我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市医疗集团交办的卫生健康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
(二)优化村卫生室布局
1、根据乡村形态变化和人口迁徙流动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置村卫生室资源,在村卫生室规划建设上,做到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行政区划调整、村级组织阵地建设、村集体闲置用房利用、村民实际健康需求等有机衔接,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单体规模和服务辐射能力,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
2、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村卫生室,增强卫生健康服务功能。鼓励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合建中心卫生室,对于临近乡镇卫生院、常住人口不足200人等不适宜单设卫生室的行政村,可以通过乡镇卫生院定期巡诊、派驻以及邻(联)村延伸服务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乡镇卫生院(站)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供定期巡诊服务(每周1—2次),必须建立巡诊记录,按考核结果领取相应服务补贴。
3、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
(三)拓展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1、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积极开展村卫生室建设提档升级工程,做到产权共有、建设标准、形象统一和管理规范。全面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设备和人员药械配备,强化其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拓展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
2、加强村居基层公共卫生管理,实现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全覆盖。落实专职或兼职公共卫生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常态化的村居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机制。强化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设,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筑牢农村疾病预防控制网底。
3、加强村卫生室医废处置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
(四)强化村卫生室药品保障
1、市医疗集团要按照县乡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要求,对村卫生室药品供应保障履行好主体职责,强化县、乡、村药品“五统一”(统一采购目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采购使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2、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原则上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和集采中选药,基药采购品规不低于70%。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所有村卫生室配备不少于50种药品,所需药品列出购药计划单提交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采购。采购药品首先要保障“两病”患者需求。按月做好药品养护,及时处置近效期药物和医用耗材,禁止私自采购药品和制售虚假伪劣过期药品。
3、市医疗集团要指导村卫生室完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将基层常见病用药、门诊慢特病用药、“两病”(高血压、糖尿病)用药、群众习惯用药、康复用药等列入药品采购目录,提高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使用科学性、精准性。
二、强化乡村医生管理
乡村医生应按照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积极主动高效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基层群众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一)乡村医生配备原则
乡(镇、街道)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可及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统筹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配备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每增加 500 人可增配1名乡村医生。
(二)乡村医生服务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1)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消毒隔离等常规管理及登记制度。
(2)乡村医生要认真履行乡村医生相关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向服务群众宣传征缴、待遇享受等各项医保政策,严格按照医保管理服务执行医保报销政策。
(3)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医基本医疗服务的督促、指导和开展整体医疗服务的管理和评价。乡村医生开展医疗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执业,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诊疗活动,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乡村医生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乡村医生在执业期间,应当遵照治疗规范要求,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限于医疗条件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临近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2、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1)乡村医生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为辖区范围内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
(2)乡村医生要重点做好慢性病人群随访,协助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老年人体检及0—6岁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等服务。在随访过程中,加大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宣传,提高“两病”患者政策知晓率、规范服务率和专项待遇享受率。
(3)落实家庭医生签约,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作用。乡村医生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第一联络人,要加强与签约服务对象的沟通和联系,建立随访制度和台账,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服务区域内,做到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4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范做好随访,对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要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及时了解服务人群常见病、多发病的疾病谱和用药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指导生活方式,防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数量、走形式。
(三)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
1、乡村医生准入
(1)根据政策要求招聘大学生村医,按照山西省卫健委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由乡镇卫生院与大学生村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按规定落实相应社会保障待遇。
(2)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具有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的执业(助理)医师人员。
(3)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有从医经历且愿意扎根农村工作,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或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证书》的人员,考试和培训合格后,由市医疗集团统筹调配。
2、乡村医生退出
在岗村医原则上离岗时间为60周岁,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人员接替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期间市医疗集团每年对其进行岗位胜任能力评估,实行一年一聘,年满65周岁后不再续聘。
(四)工作要求及纪律
1、乡村医生坐诊期间应着装整洁,服务用语要文明礼貌,服务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患者,体现良好医德医风。村卫生室基本医疗设备正常使用,工作环境干净整洁。
2、乡村医生必须在市医疗集团的统一安排下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须提交“发生医疗事故后果自负”承诺书。未完成医疗责任保险规定的不得从事基本医疗服务相关工作。
3、乡村医生每月必须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召开的工作例会,对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例会者,每缺会1次从当月考核成绩中扣除10分。
4、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每周至少服务5天,时间要相对固定,一般按正常工作日坐诊服务,在村卫生室工作期间如有事外出需及时更新乡村医生去向牌信息。坚持“三公布一请假”制度,一是公布乡村医生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工作状态(在岗、外出、巡诊、培训、开会等);二是公布签约服务团队成员的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业资质、职称及联系方式;三是公布监督电话,同时公布具体监督人姓名。外出达2日以上,要经村(居)委会同意,并向乡(镇、街道)和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村医请销假登记记录。乡村医生按上级要求参加连续且时间较长的线下培训或会议等,由属地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好对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等延伸服务工作,确保当地村民的就医需求。
5、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大乡村医生培训力度,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培训。乡村医生必须按时参加上级单位因工作需要组织的各种培训,遵守培训纪律,做好学习笔记,达到培训目的。
6、村(居)委会和乡村医生要爱护公共财产,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损坏报备等工作,配合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每年一次的村卫生室固定资产清点工作。
7、乡村医生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及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需要派遣,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传染性疾病消杀、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不得无故推诿。
8、乡村医生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村规民约,严禁饮酒,绝不能出现酒后看病、酒后驾车等其他违规行为。
9、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1)不服从市医疗集团、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及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村(居)委会监管,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连续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2)服务对象对村医服务不满意达三分之一以上,村(居)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提出辞退该村医申请,经调查属实者。
(3)擅自变更执业地点。
(4)出现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传染病传播。
(5)未按时完成本季度、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6)拒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额销售,私自采购药品品规超30%者。
(7)有条件开展诊疗活动而不开展诊疗活动。
(8)在医疗诊疗活动中,不给予医保报销,直接收取患者医疗费用被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者。
(9)年内未经批准连续脱岗达15日以上或累计脱岗达60日以上者。
(10)利用工作之便敲诈勒索服务对象,弄虚作假套取医保资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者,除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外,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监督管理和考核
(一)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乡村医生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市医疗集团负责监督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乡村医生按月或季度考核、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工作指导。
(二)乡(镇、街道)负责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属地管理,村(居)委会负责乡村医生的日常考勤管理和服务监督。
(三)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市医疗集团负责督查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不定期督导检查,并受理群众举报(电话:0350—8223084)。督查发现不在岗的乡村医生,要采取约谈、全市通报和扣发工作补助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次督查不在岗的,由乡镇卫生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进行约谈;累计两次督查不在岗的市医疗集团通报,并由市医疗集团通知所在单位扣发工作补助;累计三次督查不在岗的或被上级督导检查时不在岗,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村(居)委会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予以解聘,解聘后通知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安排工作,停发相关工作补助。
(四)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对辖区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参加学习培训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进行全覆盖考核。考核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市医疗集团,市医疗集团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织检查组对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确定的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按每类20%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抽查结果绝对值大于5%的,以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复核结果作为最终成绩。对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减绩效奖励,除核减绩效奖励经费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五)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或季度对乡村医生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同时考核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服务量的扣减相应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对不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取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格,由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其他具有服务资格的人员完成,并兑现相关工作经费。
四、强化激励和保障
(一)乡村医生年度考核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乡镇卫生院(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优秀乡村医生进行奖励和表扬。每个乡镇卫生(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排名靠前优秀乡村医生报市医疗集团,市医疗集团组织专家团队对推荐的优秀乡村医生进行综合评定,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备案,提高前20名优秀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次年增加绩效奖励,每年评定一次(第二年未评选上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提高待遇),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支持配合市医疗集团做好资金保障和工资发放工作。
(二)落实好“乡招村用”政策。按规定做好“乡招村用”公开招聘工作,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三)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和医疗保障政策。乡村医生在岗服务期间,要按月发放乡村医生岗位补助,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等政策。市医疗集团统一安排为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险,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村卫生室运行维护费可以用于医疗责任险保障费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