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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道108线原平市段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政发〔2022〕24号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1日 17:16 信息来源:原平市人民政府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国道108线原平市段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321日        

 

 

国道108线原平市段公路改建工程征地

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圆满完成国道108线原平市段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任务,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被征地人、产权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范围及内容

国道108线原平市段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占地线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

二、征地拆迁时间

2022年3月开始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国道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原平市境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国道108线原平市段公路改建工程征迁协调项目部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征地拆迁补偿依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征地红线外面积小、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及新增农田渠、路用地参照近期其他建设项目,由村委会提供现状调查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国道108线原平市段公路改建工程征迁协调项目部及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现场核实认定,按照只补不征的原则,依据实际确认的地类面积并参照同地类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发〔2020〕18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中公布的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针对在估价过程中遗漏的隐性财产(不动产),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补偿。

(四)林木补偿

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通信和电力设施补偿

    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迁改预算的造价审核结果进行补偿。

(六)迁坟补偿

按土坟3500元/座、新土坟或半砌葬5500元/座、砌葬7500元/座进行补偿。

(七)未尽补偿事宜依法通过评估或协商解决。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铁路和公路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7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0〕80号)规定执行。

六、征迁补偿资金管理

   (一)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二)补偿资金拨付应严格资金拨付流程和审批程序。

   (三)补偿费支付按照“一户一存折”的转账方式进行。

   (四)国道108线原平市段公路改建工程征迁协调项目部将征迁补偿费用拨付给乡镇后,各乡镇应在补偿结束后及时提供支付清单和相关印证资料。

七、其他事项

(一)征地拆迁补偿由市、乡、村、被征迁户逐级签订征迁补偿协议。

(二)被征地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者鉴定;对市政府征地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既要维护群众利益,又不得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乱承诺,或擅自提高标准进行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要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使沿线群众了解政策和工作情况,打消借征地拆迁图利的思想。对少数无理取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廉政举报信箱,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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