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等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履行好包保、盯守、安全巡查和报告第一责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61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派驻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监管专员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派驻的安全监管专员对所监管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要严格按照(晋政办发〔2021〕61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所监管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在线监测等系统存在重大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做好检查台账。
三、对所监管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现存在《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重大隐患问题,有权责令立即停产、停工、撤人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主管部门。
四、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监管专员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原岗位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不变。
五、派出单位接到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监管专员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派出单位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监管专员的培训等日常管理,每季度听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原平市非煤矿山(含尾矿库)派驻安全监管专员名单
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