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办发〔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原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原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79号)精神,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为民、服务、效能、诚信、廉洁的“六型”政府提供重要支撑。
到2022年底,建成相对统一、各具特色,切合实际的市、乡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二、示范引领
在全市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坚持示范引领,典型带动,以点带面,三级联动,同步实施。
示范区:子干乡 王家庄乡 南城街道办事处
示范点: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市教科局
三、主要任务
(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主要任务
1、各乡镇、街道办要选定1—5个乡村、社区作为示范,带动和引领基层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县、乡两级政府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我市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我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3、县、乡两级政府要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将市直部门、乡(镇、街道)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府网络信息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完成)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渠道,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完成)
5、乡、村要结合自身实践,不断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流程、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质量,对已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查漏补缺、优化升级。(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完成)
6、乡、村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并根据标准目录完成对历年形成政府信息的归类整理;要建立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要形成工作导向,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4%。
(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主要任务
1、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文件起草单位或部门应明确拟发文件的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要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要建立健全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2、明确政府网站法定栏目和内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版块,必须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栏目,且保证位置醒目、分类合理、链接有效、跳转迅速、搜索快捷、查找方便。各栏目应根据情势变化和栏目更新情况,定期动态调整。
3、完善依申请公开流程。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流程机制建设,按照登记、受理、补正、征求意见、提出办理意见、作出决定、报批、送达等流程顺序,规范依申请公开流程。要做好风险控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最大限度为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维护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