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2.《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
4.《“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应急【2022】22号);
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6.《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7.《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版)》;
8.《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
9.《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10.《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11.《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原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第19号公告);
12.《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
13.原国家安监总局《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14.应急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总则
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禁止类目录
1.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2.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2024年);
3.年生产能力50万条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4.干法造粒炭黑生产(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
5.汞法烧碱;
6.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7.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2005年);
8.铁粉还原法工艺;
9.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10.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1.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2024年);
12.KDON-6000/66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3.多氯联苯(农药);
14.除草醚(农药);
15.杀虫眯(农药);
16.氯丹(农药);
17.七氯(农药);
18.毒鼠强、毒鼠硅、灭鼠优、敌鼠、杀鼠醚(农药);
19.氟乙酰胺(农药);
20.氟乙酸钠(农药);
21.二溴氯丙烷(农药);
22.治螟磷(苏化203) (农药);
23.磷胺(农药);
24.甘氟、克百威、毒虫畏;
25.威菌磷、速灭磷、甲硫磷、百治磷、久效磷、甲基对氧磷、胺吸磷、硫环磷、地胺磷、丁硫环磷、内吸磷、扑杀磷、对氧磷、对硫磷、虫线磷、乙拌磷、丰索磷、甲拌磷、发硫磷、氯甲硫磷、特丁硫磷、甲胺磷、毒鼠磷、三氯硫磷、甲氟磷、苯硫磷、地虫硫膦、丙氟磷、八甲磷;
26.烯丙胺;
27.八氟异丁烯;
28.碳氯灵;
29.苯基硫醇;
30.苯胂化二氯;
31.苯胂化二氯;
32.氰丙酮;
33.烯丙醇;
34.丙烯亚胺;
35.叠氮化钠;
36.二氟化氧;
37.2-(二甲氨基)乙腈;
38.二甲基硫代磷酰氯;
39.番木鳖碱;
40.硫代磷酸-0,0-二乙基-S(4-硝基苯基)酯;
41.氟醋酸钠;
42.涕灭威、久效威;
43.狄氏剂;
44.氯鼠酮;
45.银氰化钾;
46.四氯硫代碳酰;
47.氮芥、嘧啶苯芥;
48.四硝基甲烷;
49.光气;
50.氯化苦、氯化锑;
51.溴鼠灵、溴敌隆;
52.重亚硒酸钠、亚砒酸钙;
53.二乙烯砜;
54.异索威;
55.改性淀粉涂料、改性纤维涂料;
56.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公斤的用于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57.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公斤或镉含量超过 75毫克/公斤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58.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木器家具涂料;
59.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 内墙涂料);
60.多彩内墙涂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0/W 型涂料;
61.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62.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63.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64.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65.聚酯酸乙烯乳液类(鸿鑆A 乳液)外墙涂料;
66.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67.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68.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禁止目录
69.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70.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71.合成氨半水煤气;
72.合成氨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
73.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74.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75.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76.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
77.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
78.液氯釜式汽化工艺;
79.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80.5-氯-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设备;
81.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
82.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83.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84.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85.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86.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
87.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88.三足式离心机。
89.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
90.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91.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上述91项及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淘汰类的产品、产能和装置一律禁止。
三、限制(控制)类目录
(一)剧毒、高毒类
除国家及省布局项目外,对涉及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以下简称有毒气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
(二)高易爆品类
硝酸铵、硝基弧、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
(三)农药及农药中间体类
农药及农药中间体(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及允许类除外)。
(四)生产装置(规模)类
1.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CO2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2.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一苯乙烯共聚物 (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晴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3.新建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I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4.新建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5.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内吸磷、乐果、氟虫氰、丁硫克百威、氯磺隆、胺苯磺隆等)生产装置;
6.新建草甘麟、毒死蝉(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7.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铭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8.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9.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五)生产工艺类
1.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2.常规聚酯的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法生产工艺;
3.采用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生产装置,原则不得使用釜式反应器;
4.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5.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6.敞开式离心机;
7.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8.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9.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六)其他限制类名录
葵硼烷、4-己烯-1-炔-3-醇、硫酸化烟碱、二硝酚、尼古丁、甲烷磺酰氯、甲基磺酰氟、石房蛤毒素(盐酸盐)、磷化三氢、硫酸三乙基锡、硫酸铊、2,3-二氯六氟-2-丁烯、全氯环戊二烯、氯化磷酸二乙酯、氰化氯、氯二甲醚、氯碳酸甲酯、氯碳酸乙酯、氯乙醇、乳腈、乙醇腈、羟间唑啉(盐酸盐)、氰甲汞胍、山奈钾、山奈、无水氢氰酸、砒霜、三丁胺、砷化三氢、鋨酸酐、四乙基铅、乌头碱、五氟化氯、五氯苯酚、五氧化二砷、2,3,4,7,8-PCDF、五硼烷、2-硝基-4-甲氧基苯胺、一氟乙酸对溴苯胺、氮丙啶、二硼烷、醋酸甲氧基乙基汞、X-乙烯基氮丙环、苯基异氰酸酯、甲基异氰酸酯、苛性钠。
(七)其他控制类名录
甲基联氨、液氯、氯气、二氯化汞、砷、二噁英、四羰基镍、羰基铁、一氧化汞、乙酸高汞、醋酸三甲基锡、三乙基乙酸锡、氰基乙烯、液氨、氨气、丙炔醇。
(八)其它类
1.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包装膜;
2.羰基合成法及齐格勒法生产的脂肪醇产品;
3.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如遇省市禁限控目录调整,本目录即时更新,原经开管发[202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