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了《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19日
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忻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忻安委发﹝2022﹞5号)和原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原办字【2022】23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忻州市委、市政府及原平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落实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为抓手,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开发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成立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组织领导小组
组 长:张晋荣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市长
副组长:高志金 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张高中 管委会副主任
宋彦龙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张学飞 综合(党工委)办公室主任
武志清 财政管理运营部部长
刘宝林 创新发展与投资合作部部长
董晓飞 建设管理部部长
刘小勇 行政审批局局长
郄志强 安全生产监督与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赵保泽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与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导巡查,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与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兼任,统筹推进本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专项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治监督范畴。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宣传工作,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防灾减灾救灾等目标责任考核,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持续推进安全宣传“七进”活动,培育安全文化,8月底前选树1-2家安全宣传示范单位,有效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责任
4.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确保每一家企业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每一家企业对应一个监管主体;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健全“四牌一卡两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牌、员工岗位责任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告知牌、岗位风险告知卡、安全生产举报栏和安全生产监督栏),压实部门、企业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项职责和《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规定的17项任务,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中央、省驻原和市属重点企业每年向市安委办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述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述职。
6.明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包保责任人和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8.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按照省、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面
9.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
10.各部门各企业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清单,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事故。
1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开发区安委会或涉事企业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落实“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保障机制(以下简称“12341”工作保障机制),整改进展和落实情况由分管该行业领域的政府领导或涉事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措施。
(五)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12.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开展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对存在违法的要责令整改,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纪委监委,并启动调查程序,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资质方三方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区内企业要建立并落实分包转包合规性审查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定期对企业、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指导、监督、考核、奖惩,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六)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14.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人事管理、统一劳动保障、统一安全培训、统一落实全员责任、统一安全检查,做到“五统一”,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15.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督促指导各行业领域建立危险岗位清单,制定危险岗位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质量,规范安全管理。
16.区内企业要带头实施危险作业岗位灵活用工人员转岗,不得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
(七)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17.各企业要巩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 集中行动成果,组织开展“清零行动”,确保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各监管部门要以企业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为重点进行排查,严厉打击未经审查验收擅自组织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等典型非法违法的行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动真碰硬。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断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八)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18.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奖励举报制度,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企业安全投入。
19.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邮箱,企业也要在醒目位置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核查属实的要予以重奖。
(九)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
20.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内发生人员死亡的,必须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当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监管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人员责任。
(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21.各部门各企业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要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坚决防止出现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等“单打一”现象。
22.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网络管控和档案管理,利用VR等新型培训技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23.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社会管理和事故预防的辅助功能,增强企业抵御安全风险能力。鼓励其他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工作安排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从即日起至2022年11月底结束。
(一)认真学习,全面部署(即日起至5月31日)
一是各部门各企业要站在“两个至上”“两个根本”“两个确立”“两个维护”的高度,立即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航MU5735航空器飞行事故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学习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学习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等有关内容,充分认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重大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位推动落实。
二是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迅速动员部署,通过工作会、专题会等进行研究、全面部署,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二)自查自纠,集中整治提升(5月1日至11月30日)
一是各部门各企业要对标对表逐项进行自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人等。二是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对直接监管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无一遗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确保检查质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对管理混乱、问题突出、风险隐患严重的不放心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必要时派人盯守。三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方案限期整改。对于机构调整、班子强化、人员配备、队伍建设、安全保障等体制问题,党工委要纳入议事日程,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专项方案,推动整改落实;对于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等机制问题,要明确牵头单位,聘请行业专家,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出台制度措施。
在“中秋”“国庆”和党的二十大等重点时段,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基层企业一线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基层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进行督促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筹划部署。国务院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15项措施暨分解细化60项任务清单,是有力稳定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重大举措。各部门、各企业要强力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密组织本辖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第一时间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规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全面提高依法管企能力。
(二)严格执法,狠抓责任落实。要强化严格执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对管理混乱、 问题突出、风险隐患严重的不放心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必要时派人盯守。
(三)及时汇总上报。各企业要于5月31日前报送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各部门(附件1.2.4)、各企业(附件3)于每周三将各自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回安全生产监督与综合执法局;2022年11月22日前,各企业将工作总结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与综合执法局。
附件:1.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2.开发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统计表;
3.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问题、整改和责任清单
4.典型案例模板;
5.安全生产15项措施落实清单。
抄送:忻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商务局纪检监察组
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1:
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项 目 |
检查组 |
集中行动开展情况 |
执法情况 |
处理人员情况 (党政记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
问责曝光工作不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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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企业 |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案例 |
重大隐患 |
责令限期整改企业 |
行政 罚款 |
停产 整顿 |
暂扣吊销 证照 |
关闭 取缔 |
曝光 单位 |
典型案例(详情另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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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 |
查处 |
排查 |
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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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家) |
(个) |
(个) |
(项) |
(项) |
(家) |
(万元)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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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家)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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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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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统计数据包含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
2.重大事故隐患明细对照方案中重点行业领域内容填写。
附件2:
开发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名称/非法业主名称 |
是否提级核查 |
所在地县、乡镇(街道) |
企业类别 |
重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瞒报事故 明细 |
违法 性质 |
处理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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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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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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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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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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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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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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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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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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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开发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问题、整改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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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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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单位)名称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措施 |
企业整改责任人 |
整改责任部门 |
部门整改责任人 |
检查时间 |
整改时限 |
整改进展情况 |
备注 |
1 |
XXX |
1 |
1 |
责任领导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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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领导责任人 |
2022.x.x |
2022.x.x-202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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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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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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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分项、分条填写。2.整改措施要明确采取的执法措施、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等。 |
附件4:
典型案例模板
典型案例的编写应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案例剖析、整改建议等要件,可参照如下模板:
【标题】格式为“检查主体+违法主体+案”,例如“**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企业消防检查案”。
【关键词】以3到5个关键词对案例内容进行归纳。
【要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符合****情形。
【基本案情】详细介绍案件事实等基本情况;以及构成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等。
【处理结果】包括采取的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整改、暂扣吊销证照、关闭取缔、行政处罚、警示约谈、联合惩戒、公开曝光、问责处理、领导干部挂牌督办等相关内容。
【案例剖析】1.从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方面;2.从体制机制法制建立完善方面;3.从存在的主、客观因素方面等。
【举一反三工作建议】
1.******;
2.******。
附件5: 安全生产十五项措施暨我市分解细化六十项任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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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要求 |
细化措施 |
完成时限 |
工作进度 |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事关国之大者,各级党委都必须高度重视,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牢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个观念,而且要非常明确、非常强烈、非常坚定。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真正抓具体、抓扎实、抓出成效,严防大而化之、原则领导。其他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
1.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将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整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增加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主任。 |
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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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政府各分管行业领域领导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体制机制问题,真正抓具体、抓扎实、抓出成效,严防大而化之、原则领导。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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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级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至少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一次,统筹好发展与安全,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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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动落实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完善落实机制,并将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纳入党校干部培训内容。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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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安委办实体化运行,设置相应机构,充实力量,提升安委办履职能力。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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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级党委要建立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措施办法,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监管一线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光荣感。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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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治监督范畴。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委监委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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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防灾减灾救灾等目标责任考核,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2023年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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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发展理念具体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并加强督查检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地方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
9.制定落实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
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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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政府领导每月至少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判本辖区重大安全风险、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乡(镇、街道)领导每月至少深入基层检查两次安全生产工作。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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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市安委会框架下设立矿山、危险化学品、综合交通、建设(油气管道、城镇燃气)、文化旅游、消防、电力、民爆物品、特种设备、冶金工贸等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专委会主任,专委会办公室设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三管三必须”要求以及行业领域部门相关职责规定,确定专委会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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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持续推进安全宣传“七进”活动,培育安全文化,8月底前各牵头单位选树1-2家安全宣传示范单位,有效发挥示范单位的典型带动和引领作用。 |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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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市安委会将所有成员单位和中央、省驻原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一并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在考核内容上,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以外,增加防灾减灾救灾、森林防灭火等内容。 |
2023年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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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对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环节多的领域,有关部门要抓实全链条监管责任,主动上前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
14.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健全“四牌一卡两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牌、员工岗位责任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告知牌、岗位风险告知卡、安全生产举报栏和安全生产监督栏),压实属地、部门、企业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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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纪委监委派驻组接受监督。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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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文旅、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忻州市下放的直接关系安全的事项,要积极对接。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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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根据国家、省、忻州安排和实际需要,通过立项实施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的项目,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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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提出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抓紧上报审批。 |
18.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和隐患。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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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9.对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力,落实安全生产“543”工作机制不到位,以及工作滞后、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进行曝光、通报、约谈。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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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严格落实《忻州市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制度》,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红牌”警示的单位,启动安全生产巡查,对被警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巡查检查。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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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且造成严重影响的,第一时间对属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领导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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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时间对属地县(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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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
2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项职责和《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规定的17项任务,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中央、省驻原和市属重点企业每年向市安委办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述职,其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述职。 |
年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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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明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安全包保责任人和责任制,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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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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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按照省、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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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会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突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化解重大安全隐患等,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决不能浮在表面、查不出问题,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要盯紧守牢矿山、危化品、民航、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行业领域,特别是对大班次煤矿、尾矿库“头顶库”、油气储备基地、群租房、客车客船、民航客机、高铁等存在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省、市级安委会或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措施,牢牢守住安全红线底线。要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报告本级安委会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
27.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 |
5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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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清单,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事故。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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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或涉事企业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落实“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保障机制(以下简称“12341”工作保障机制),整改进展和落实情况由分管该行业领域的政府领导或涉事企业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措施。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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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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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上级检查发现以及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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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大,但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部分传统产业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贯彻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重大产业布局要由国家主导,避免重复建设。化工产业转移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
32.发改、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部分传统产业由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我市的,要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项目联审,或提请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出具安全风险评估意见。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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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发改及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已审批的重大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全面普查,对不达安全标准的要督促整改;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要关闭取缔,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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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监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牵头制定“禁限控”目录,不得上马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不符合行业规范标准以及已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 |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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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35.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开展打击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对存在违法的要责令整改,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纪委监委,并启动调查程序,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资质方三方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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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中央、省驻原和市属企业要建立并落实分包转包合规性审查机制,健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定期对下属企业、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的安全生产开展指导、监督、考核、奖惩,实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
7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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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
37.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人事管理、统一劳动保障、统一安全培训、统一落实全员责任、统一安全检查,做到“五统一”,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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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各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督促指导各行业领域建立危险岗位清单,制定危险岗位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危险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质量,规范安全管理。 |
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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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各类中央、省驻原和市属企业要带头实施危险作业岗位灵活用工人员转岗,不得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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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决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同时,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防死灰复燃。 |
40.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专项)行动,持续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移交纪委监委、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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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移送纪委监委等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要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肃处理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等腐败问题。 |
7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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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行动成果,组织开展“清零行动”,确保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对迟迟不能办结的,要移送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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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要以“12341”工作保障机制为基础,构建“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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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明确检查单位及内容。存在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纳入监督检查计划,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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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得选择性执法,不得宽松软、走过场。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 |
45.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处罚未处罚等执法“放水”行为的,要移送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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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省、市部门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执法信息直报系统,及时录入执法信息。 |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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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各行业领域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制定专家使用管理制度,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家参与执法检查时,要出具专家检查意见,形成问题隐患和整改建议清单。 |
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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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供电、供排水、供火工品等单位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发现并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
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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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对个别地方不符合中央精神、简单撤销市级安全执法队伍的做法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在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
49.积极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以发改、财政、司法、应急等部门名义联合出台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配齐建强我市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 |
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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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企业数量和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不少于3人的监管执法人员,做到“八有”,即有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制度、有经费、有装备、有统一服装、有工作档案。。 |
6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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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强化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由纳入网格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指南,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专项培训,提高待遇、加强考核、压实责任。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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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强化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由纳入网格事项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指南,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专项培训,提高待遇、加强考核、压实责任。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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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
52.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奖励举报制度,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企业安全投入 |
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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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举报电话、邮箱,企业也要在醒目位置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广泛接受职工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对核查属实的要予以重奖。 |
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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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市总工会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并延伸至班组。 |
5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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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
55.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内发生人员死亡的,必须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经核查认定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人员死亡原因核查认定意见予以核销。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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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核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由上级政府提级调查。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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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头脑冷静,清醒认识当前做好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不能“单打一”。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纾困问题。交通、民航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整改,各行业都要从实际出发,注意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真正体现党的执政能力水平,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放心。 |
57.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要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坚决防止出现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等“单打一”现象。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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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妥善处理安全监管与指导服务的关系,主动适应疫情常态化新形势下安全监管新需求,充分运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和监测预警系统,通过远程巡视、线上执法、视频调度等方式落实安全监管措施。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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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网络管控和档案管理,利用VR等新型培训技术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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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社会管理和事故预防的辅助功能,增强企业抵御安全风险能力。鼓励其他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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